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个人在获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后,可以合法地开设并运营各类医疗设施,如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以及医院等。这些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涵盖疾病的诊断、治疗以及药品销售等方面。
对于此类个体经营者来说,其收入来源主要是通过上述医疗服务活动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这部分收入应当被视为个人从事商业活动的所得,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与经营所得类别来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个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实体,只要符合条件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即可享受此政策待遇。同时,这也意味着所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都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国家税收体系的完整性和公平性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