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121号文第一条关于债资比例的规定,企业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标准的部分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对于那些超出规定标准的利息支出,则需依据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的利息金额占所有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来进行分配处理。
①对于分配给境内关联方的那部分利息支出,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足够的资料以证明其交易活动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话,那么即便是超出了标准的利息支出也可以被允许扣除。反之,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这部分超标的利息支出将不被允许在税前扣除。
②至于分配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部分,则应当被视为股息收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股息与利息各自适用的不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异来补缴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之前已经预扣预缴的税款超过了按照股息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那么多出的部分是不会退还给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