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的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同时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此外,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已交税金”项目下,需要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以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这一数据应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进行填列。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在取得收入时,应正常结算计提对应的收入和税额。在企业申报时,实际减免的税额将被计入到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其分录为:
取得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实际减免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税收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