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在非日常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它与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联。这类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盘盈利得、捐赠所得以及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为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1)盘盈利得主要指的是现金盘盈;
(2)捐赠和债务豁免、破产重整也是营业外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企业接受捐赠或债务豁免时,如果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条件,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损益。然而,如果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且经济实质表明这些行为属于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则应将这些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在企业发生破产重整时,如果非控股股东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那么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样地,如果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另一方面,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在非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盘亏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非常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