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时,应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若选择书面方式,需递交《复议申请书》;如为口头申请,则必须填写《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详细记录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及时间等,并将该表格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上报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

(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将对提交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1.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政策法规部门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如果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异议,则该复议案件结束,相关材料归档保存。如果上级机关认为下级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应当责令其重新受理;在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接手处理此类案件。
2.若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政策法规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的信息。
3.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书,政策法规部门会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正式受理其复议请求。
4.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超出了当前机构管辖范围,则应将其转交给具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接收到移送申请后,新的负责机构不得再次将其转移至其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