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从外部单位获得的原始凭证不慎丢失时,首先需要获取原开具单位的正式证明。该证明必须加盖公章,并详细注明原始凭证的编号、涉及金额以及具体内容等信息。此证明文件需经过经办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单位领导人的共同审批之后,方可作为替代原始凭证使用。

若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获得上述证明,则应由相关责任人提供一份详尽的情况说明报告。同样地,这份报告也需要得到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单位领导人的认可与批准,之后才能代替原始凭证进行后续处理。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交易或活动发生情况的重要文件之一,它不仅反映了特定时刻内企业或个人所参与的各项经济活动状态,还有助于明确各方之间的财务责任关系。对于任何组织而言,妥善保管好这些基础性资料都至关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