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会计处理方面: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条,企业应依据固定资产相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一旦选定折旧方法,不得随意更改。
而在税务处理上:
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是允许扣除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了不同类别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例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无论是按照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借:销售费用—折旧费,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