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规定如下:
1.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2. 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特定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3.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4.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统一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 分级管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 就地预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 汇总清算: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 财政调库:财政部定期将缴入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5.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6.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7.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