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商誉的初始确认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如果该合并是免税的,根据税法,商誉的价值不被认可,因此其计税基础为0,这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然而,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除了企业合并等交易或事项外,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当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投资企业不希望其转回,那么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