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5 19:42:09
理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时,必须在发现遗失后的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详细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确保包括以下信息:纳税人的完整名称、所丢失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类型、证件号码、证件的有效期限以及发证机构的名称。此外,还需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完成这些步骤后,凭借在报刊上发布的遗失声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发手续。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ysxhz@126.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本文链接:https://licai.sysxhz.com/touzi/12336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