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明确指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遵循顺价原则进行粮食销售。对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将免征增值税。具体而言,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税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粮食的具体范围涵盖了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此外,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大豆并不属于粮食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