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确定企业重组日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对于债务重组的情况,应以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生效的日期作为重组日。
2.涉及股权收购的情形,则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并且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的日子作为重组日。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了股权收购,而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话,那么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之日为重组日。
3.当涉及到资产收购时,重组日被定义为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所有相关方都已经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的那个时间点。
4.合并活动下,重组日是指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各方已经执行了会计处理程序并且完成了工商新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后的那个时刻。对于那些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案例来说,重组日则是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并且所有参与方都已经完成了会计处理的时间点。
5.最后,在分立的情况下,重组日被设定为分立合同(协议)生效、相关各方已经完成了会计处理工作并且实现了工商新设立登记或是变更登记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