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支付的佣金可以计入销售费用。这些条件包括:
1. 必须有合法真实的凭证作为支持; 2. 接受佣金的对象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有权利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包括本企业的员工; 3. 对于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非有其他特殊规定,其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额的5%。
依据这一规定,当公司向非雇员的个人支付佣金时,如果佣金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发票(个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则这部分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予以扣除。然而,如果只提供了领款凭证而没有正式发票的话,那么这部分费用将不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