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业外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1. 赞助性质的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不能在税前进行抵扣。
2. 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同样不允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 按照经济合同规定需支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包括银行利息)、赔偿金及诉讼费等,则可以计入成本费用中并在税前扣除。
4. 捐赠支出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1)直接向受赠人提供的捐款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2)若企业所做公益性质的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该部分可予以扣除。
5. 当债权人因债务重组导致的损失符合坏账处理标准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这部分损失可在所得税申报时予以抵扣;但如果是债务人遭受了类似情况,则不允许此类损失在税前扣除。
6. 如果个人所得税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的形式缴纳给国家的话,这部分税款也不能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 所有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其他开销,比如因担保责任而产生的赔偿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个人消费等,都不属于可以抵扣的成本费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