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发放代金券的初期阶段不构成立即履行的义务,因此无需进行会计记录。当实际收回这些代金券并进行结算时,应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将其视为商业折扣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销售收入应当基于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定。
从税务角度来看,企业在回收代金券并据此结算的情况下,这种行为被视为税法定义下的折扣销售。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如果单位和个人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过程中,将价格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明确标注出来的话,则应以折扣后的价格作为计算营业额的基础;反之,若折扣额单独开具发票,无论财务上如何操作,都不允许从总营业额中扣除该部分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