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税务部门强调了对发票管理的严格要求。其中,“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部分明确指出,对于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使用情况,特别是未填写付款方全称的情况,将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此外,针对各种违法行为,如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税务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存在偷逃骗税行为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且触犯刑律的行为,税务部门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此,对于抬头为船名的发票,同样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发票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税收秩序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