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依法缴纳增值税。同时,《发票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然而,当企业盘盈货物时,并不涉及增值税的缴纳,且不允许开具发票。这是因为盘盈货物属于非交易性资产的增加,不涉及实际的销售行为或服务提供,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开具发票。此外,如果企业取得盘盈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企业通过盘盈货物来规避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