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确保其所有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都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持。如果某项支出已经发生但尚未获得相应的合法凭据,则该部分费用不能计入当期的计税成本中。一旦获取了这些必要的文件后,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计税成本之中。

此外,当一个开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企业有权在该项目完成年度内选择确定最终的计税成本核算日期,并且这一决定应当尽可能早地做出以避免任何延迟。对于那些已经完成但仍未按照要求完成计税成本结算的开发产品来说,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估值并据此调整相关税款。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通常是通过每年度的汇总申报来进行清算的。对于已完工的开发项目而言,只有那些已经取得合法凭证支持的成本才能被正式认定为计税基础的一部分。至于那些暂时缺乏有效文件证明的费用,则需等到收集齐全后再行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等待获取合法凭据的具体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