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在申请增值税免税资格时,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对于不符合这些条件的申请,将不予批准。

首先,当回收经营单位准备办理免税资格认定时,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申请书》。此外,还需提供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必要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其他由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额外材料,并将基本账户信息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接下来是关于免税资格认定的具体流程:
1. 回收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文件和信息后,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下属的管理所进行初步审查。
2. 经过管理所的初审之后,相关意见会被记录下来,并上报给流转税管理科做进一步处理。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个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设有跨区县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则这些分支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应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