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罚款能否扣除需依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关于行政部门的罚没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第十条的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均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罚金,特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式。
而行政性罚款,则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这类罚款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特征,例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或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
因此,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企业作出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二)企业经营性的罚没支出:
企业间支付的罚款,如违约金、银行贷款逾期罚息、诉讼费以及电力公司因超量使用电力而征收的罚款等,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且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