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税负,即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所承受的经济负担。它通过相对数表达,具体为税额与税基数量的比率,也就是税收负担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附件2中的规定,“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被定义为: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进一步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第三条中指出:“鉴于地区差异的存在,对于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的正常峰值,将以地市为单位进行确定。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则可以不分区县,直接以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为单位来进行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税法并未明确规定企业的税负必须达到某一具体数值,只要企业依法纳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