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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如果发现单次领购的数量无法满足当月的经营需求,他们有权申请再次领购。然而,在每次增购之前,这些企业必须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相应的增值税。这是一项重要的财务义务,确保了税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于那些未能履行这一预缴义务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会向他们增售新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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