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众多企业正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难题:如何对2007年及2008年提取的安全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且如何处理这些费用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让我们来详细解答一下。
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的企业在国家规定下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其次,当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时,如果属于费用性支出,则直接冲减专项储备。而如果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则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将不再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