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肥生产企业在面对特定的经营环境时,可以依法采取加速折旧策略。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若企业的主要或关键固定资产因特定原因需要加速折旧,企业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1、当技术进步导致产品快速更新换代时;
2、当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或高腐蚀状态时。
化肥生产企业通常符合第二种情形,因此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然而,如果选择缩短折旧年限,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60%。一旦确定最低折旧年限,通常不应更改。可供选择的加速折旧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