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资产的改造支出应遵循以下指南。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一系列特定支出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规定摊销,则允许扣除:
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这些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指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相关支出应按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则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进行分期摊销。
对于延长使用年限的改建固定资产,除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外,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详细说明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大修理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相关支出应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开始分期摊销,且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