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该政策旨在支持残疾人就业。

首先,对于雇用残疾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他们雇佣的残疾人数量来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这意味着,这些企业可以根据其雇佣的残疾员工数量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
其次,这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那些主要收入来源为生产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服务以及非文化体育和娱乐类现代服务或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具体来说,只有当这些服务产生的收入占总增值税收入的至少50%时,才符合享受此优惠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直接销售外购商品(包括批发和零售)或委托加工后销售的商品所产生的收入则不在此列。
最后,针对个人而言,如果残疾人提供的是加工修理服务,那么这部分收入也将免征增值税。这一措施进一步鼓励了社会各界更多地接纳和支持残疾人参与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