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第四条,计算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时,应使用以下方法:

1.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投资中国居民企业或从原投资方购买股权时使用了特定的币种,那么在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时,也应采用该币种。
2. 对于同一非居民企业的多次投资行为,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将作为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的标准。
3. 当多次投资使用的币种不同时,需要将这些不同币种的投资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以便准确计算股权成本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