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当企业发现材料、产成品、商品等资产的盘盈情况时,应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相关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反之,若出现盘亏或毁损的情况,则需要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如果这些资产是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进行核算的,那么在处理过程中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此外,如果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操作。
(2)对于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在经过管理权限的批准后进行处理时,应根据残料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则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然后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贷记该科目;最后,按照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