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单位或个人的某些特定行为将被视作销售货物。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商品无偿赠予其他单位或个人。

2、财税〔2016〕3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具体情形:
(一)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无偿服务,但若该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面向社会公众则不在此列。
(二)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同样地,如果这些转让活动是为了公益事业或是面向公众的话,则不会被视作销售行为。
(三)除此之外,还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些特定情形也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
综上所述,当个人或企业将商品、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无偿给予他人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