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二条,本办法中所述的资产指的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这些资产需用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其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则要求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资产符合法定损失确认条件,并已在会计上作出损失处理后,方可在相应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第十条规定了企业处理资产损失的内部程序:
(一)企业内部相关责任部门需进行取证并提出报告,详细说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内部审计或监察部门负责追查责任并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财务管理部门在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定。
据此,子公司若发生资产损失,应按上述内部程序进行处理,包括依据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将结果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定,而无需提供投资方的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