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优惠,不再实行内资企业补税率差的做法。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具体来说,这项政策旨在鼓励企业间的直接投资,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它也明确了免税优惠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它们在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时,所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将享受免税待遇。这无疑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回报,增强了企业的资本积累能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类型的投资收益都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例如,如果一个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另一家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就取得投资收益,那么这部分收益将不在此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内。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短期投机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总的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企业间的直接投资提供了有力的税收支持,有助于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通过明确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保证了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